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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的资质及审批条件
发布时间:2017.06.21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在我国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有严格的限制,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就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才有资格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本文针对设立金融租赁企业的发起人的几大要素做了整理。

设立金融租赁企业的发起人资格

银监会认可的发起人资格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主要分以下几类:

(一)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注:对于发起人的规定,详见中国银监会2014年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九、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的其它条件

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要严格遵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不得成为发起人的情况:

除此以外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还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时补足资本金。对于金融租赁公司需要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的,其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需符合规定的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的条件

按照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对于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的条件

对于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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